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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第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 综合平衡,第十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 产权不明的 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 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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