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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确定内容施工的.二、临街工地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 四 未对窨井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五、未对毗邻的地下管线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破坏,盗窃 违法收购窨井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管线产权、建设 测量,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因管线产权、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 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二,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和窨井设施管护、监督 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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