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 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第四十七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属经营行为中违反规定的。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属非经营行为中违反规定的 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一。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 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用户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应使用财政专用票据,罚没款物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给城市供水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