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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 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压,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 阻碍.第二十六条、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 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第三十条。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 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 第三十四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销户等事项 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 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 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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