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 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 自行加压。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 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 阻碍。第二十六条。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 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 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 第三十条、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 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 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 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第三十四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 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