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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压.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 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第二十六条。用户接用自来水 包括,表改大 移位 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 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 第三十条。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 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 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 校验合格的,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 移动水表 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 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 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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