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 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 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压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第二十六条,用户接用自来水 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第三十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 误差符合国家标准。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 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 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 变更户名。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