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必须到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相应等级的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检测手段,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 用户计费总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 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加压泵站.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设置储水设施.自行加压.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停止供水的 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任何用户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第二十六条,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表改大.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增大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按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水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生产或经营性质用水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灭火用水,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及恢复备战时使用,消防部门应将每月实际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应当由用户协商分摊解决、第三十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或堆埋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 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符合国家标准 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交纳水费 检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回或补收.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欠交额的5,的滞纳金,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水表铅封拨动指针,移动水表,接支管用水或动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的.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第三十四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五条,用户因房屋转让.移交 变更户名 销户等事项,需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的.应在结算水费后,再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地方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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