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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根据本市及各县 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 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划相协调,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 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GB3838,88、地面水环境标准,的规定,会同城市供水,卫生,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一 二、三级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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