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划相协调。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 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GB3838.88.地面水环境标准、的规定,会同城市供水,卫生,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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