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根据本市及各县 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 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划相协调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GB3838、88,地面水环境标准.的规定。会同城市供水,卫生,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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