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 引水渠道 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共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等设施.应建立健全设施档案和检修制度 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水价计费总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必须保持表箱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市供水管网中的计费水表.表外阀门、供水管道以及公用消火栓等城市供水设施。第三十九条。用户在计费总表以内自行建设的储水设施、二次供水加压设备,输水管道以及在高层建筑设置的水箱竣工后,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用户总表以内,不含总表.的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进行管理维修.第四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改装。拆除或迁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四十二条。经规划部门审查的 涉及和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凡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主动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