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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考虑适当的超前性,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用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其供水设施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应将供水设施竣工资料交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组织试压.冲洗,消毒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公共供水企业在保证投资单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据供水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管线、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其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并有产品质保书.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安装的公共供水管道、其管径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计费总表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表.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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