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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考虑适当的超前性 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用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其供水设施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应将供水设施竣工资料交公共供水企业 并由其组织试压,冲洗,消毒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公共供水企业在保证投资单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 可根据供水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管线.第十九条。供水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其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并有产品质保书,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安装的公共供水管道,其管径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 计费总表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水表,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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