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考虑适当的超前性,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用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其供水设施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应将供水设施竣工资料交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组织试压.冲洗、消毒及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公共供水企业在保证投资单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据供水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管线,第十九条。供水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其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并有产品质保书、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安装的公共供水管道。其管径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计费总表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水表.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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