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 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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