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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 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 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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