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 广场 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 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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