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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 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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