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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 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 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 结算差价、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 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第三十三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 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 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 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 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 所登记的营业场所.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 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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