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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后 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 拆迁范围图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单位内部拆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 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 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 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 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 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 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房屋面积或性质与 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一 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三 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根据前款规定 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 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 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 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 建筑面积,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 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 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 10,20、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 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 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 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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