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DB34/T 3583-2020
  • 安徽省家居智能制造 生产状态监测技术规范 DB34/T 3671-2020
  • 安徽省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DB34/T 3688-2020
  • 池州市美丽公路建设规范 DB3417/T 001-2019
  • 合肥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实施方案 2017年
  • 安徽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小修养护作业规程 DB34/T 2150-2020
  •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7年
  • 安徽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DB34/T 2189-2020
  • 安徽省车险快速理赔服务规范 DB34/T 3603-2020
  • 安徽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划分 DB34/T 2141-202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