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 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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