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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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