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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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