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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 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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