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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