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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 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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