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二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至两侧规定范围禁止设置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限界 具体为 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建筑控制区按照国道标准控制.高速公路匝道建筑控制区,应当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 坡顶截水沟、算起不少于100米.新建.改建的公路复线.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原公路性质相同。第二十九条,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 村 镇,建造市场、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的一侧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防止公路街道化,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为,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乡道不少于10米,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集市贸易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迁移.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 发布公告、并由项目业主设置标桩、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 由交通主管部门逐步设置 第三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和管理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各类建筑设施 应当实施规划控制并逐步予以迁移 暂时不能迁出的.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 重建、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临时性构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 供电,供油。通讯管线。设施及广告牌 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续期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在公路建设需要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修建加油站,饭店,旅店 修理店 民宅等设施,需要与公路接坡的,必须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四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筑项目 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等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应当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第三十五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的新建 改建的公路。有关部门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