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二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至两侧规定范围禁止设置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限界,具体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筑控制区按照国道标准控制.高速公路匝道建筑控制区 应当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算起不少于100米 新建 改建的公路复线。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原公路性质相同,第二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建造市场。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的一侧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 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为,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国道不少于50米 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乡道不少于10米。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集市贸易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迁移,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发布公告.并由项目业主设置标桩 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由交通主管部门逐步设置.第三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和管理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各类建筑设施,应当实施规划控制并逐步予以迁移。暂时不能迁出的.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临时性构筑物 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 通讯管线,设施及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 应当办理续期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在公路建设需要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修建加油站、饭店 旅店,修理店.民宅等设施,需要与公路接坡的、必须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四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筑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等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应当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第三十五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的公路,有关部门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