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二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至两侧规定范围禁止设置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限界,具体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 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建筑控制区按照国道标准控制,高速公路匝道建筑控制区,应当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算起不少于100米,新建 改建的公路复线、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原公路性质相同。第二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 镇.建造市场.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的一侧集中布局 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为、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 县道不少于20米.乡道不少于10米 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集市贸易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迁移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 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发布公告.并由项目业主设置标桩,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由交通主管部门逐步设置。第三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和管理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各类建筑设施 应当实施规划控制并逐步予以迁移,暂时不能迁出的,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临时性构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供水,排水 供气。供电。供油 通讯管线 设施及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 应当办理续期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修建加油站,饭店,旅店,修理店,民宅等设施。需要与公路接坡的,必须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四条 编制城市,村镇规划 审批建筑项目、办理土地征用 核发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等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应当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第三十五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的公路 有关部门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