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摊晒稻谷,冲洗机动车辆,泼洒滴漏化学物品,油料、矿石料,建筑材料。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 示警桩、护栏等公路设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造性能的试车场地 各种车辆运载的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第十五条,在公路的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石挖砂.烧荒 削坡、取土,伐木,倾倒垃圾 污物、堆放或倒运物料 停泊船只,竹木排筏等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 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在上述范围以外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赔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二,建设跨。穿。越公路的通讯线路、电力线路,有线电视线路.油气管道 龙门架等设施。三。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四、砍伐行道树、铲除花草。移动隔离护栏等设施,第十七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但设置固定式检测站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理。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损害补偿费、并承担其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八条,对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卸载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执行或车主自卸。卸载货物应堆放至指定场所,并由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及时运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所载货物如不可解体。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原审批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未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第二十条。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损失,依法处理 对公路管理机构鉴定的赔,补 偿费、车辆保险部门应依法办理理赔,未投保车辆造成路产损坏的 由肇事车主承担赔.补、偿责任、公路路产的赔,补,偿,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路改线或者改建.扩建后、原有公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二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废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三 原有公路继续使用的、按重新核定的公路性质进行管理.四,公路改线后。其原公路降低等级,改作它用、互换公路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省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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