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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行使 其中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行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林业、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对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 负责协调查处跨县、市、区、有争议的路政案件.四,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车辆超限运输审批事项、组织对国省道干线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现场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道公路的路政审核,审批.核准事项 六。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 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四 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五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车辆超限运输审批事项.组织对县乡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现场管理。参与对国省道干线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现场管理,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公路的路政审批 审核 核准事项 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县道公路路政事宜的初审意见,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教育、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具体配备标准及人员条件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统一着装 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示警灯和,中国公路。标志.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路政管理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并为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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