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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标志标线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第二十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其中收费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经费,由收费公路业主承担 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第二十四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 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除公路管理机构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交通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改建。扩建及对公路进行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 规范的施工标志引导交通.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清除道路上的废弃物及施工标志、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设施被损坏或者公路遭受水毁等灾害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业主应当及时设置临时交通标志 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恢复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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