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能保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七,建筑节能工程。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十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十一,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发布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工作.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 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大型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设立能源管理机构。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可以配备专业能源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受用能单位委托依法开展节能监测业务,节能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