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 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 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 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 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 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 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 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 煤矸石 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 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