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 采用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 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 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 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 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 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 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 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 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 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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