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约用能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 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 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 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 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 商厦 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 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 收费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 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 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