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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有色 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 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 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 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 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 水能 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 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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