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 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 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 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 设备和材料。五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 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 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 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 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 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 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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