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 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 销售低能耗的产品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 耗能过高 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 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 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 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 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