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 耗能过高 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 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 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 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 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 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 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