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约用能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 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 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 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 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 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 煤气 天然气 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