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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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