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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 以下称、进蚌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第三条,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蚌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外地进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辖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外地进蚌企业在所属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外地进蚌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手续在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管局住建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一,为提升我市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外地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在我市备案的外地进蚌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 1,建筑业企业 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 省内二级及以上,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 工程监理企业 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二。办理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1。安徽省进皖。跨区.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 以下简称 备案登记表,在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管局网站下载,一式3份并真实填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区。经营介绍信,4 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2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5.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筑业企业承诺书。在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管局网站下载,6。企业在蚌办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7、在蚌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且租赁时间不少于1年,8.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蚌埠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行政负责人 安全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行政负责人 安全机构专职人员 的正式任命文件、9,办理备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分支机构及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其中,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名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名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并按照顺序整理装订1套、复印件使用A4纸单面复印,且加盖总公司公章,原件及相关材料现场核验确定后归还企业.四.在核验企业相关证书,件,中如涉嫌伪造。涂改的、工作人员将暂停办理备案手续并对相关证书 件,予以暂扣并进一步核验 处理 第六条。进蚌登记备案资料经窗口核验确认后.发放,备案登记表 企业凭,备案登记表,同时申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手册。和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执业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手册、第七条。开标前未办理,备案登记表。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经批准的政府紧急采购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除外.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已办理进蚌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承揽项目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 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劳务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二,中标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证加盖执业印章并连同执业印章一起随身携带、持证上岗.不得擅自脱岗,不得人章 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印章,分离.三.备案注册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第九条.本市对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建筑业企业管理人员实行指模管理制度,采取指模确认的方式定期检查机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第十条,外地进蚌企业在蚌埠只能备案一个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 负责企业在蚌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提供总公司的任命书.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不得在分支机构兼职,第十二条。企业在蚌承接工程的项目执业人员 注册建造师,下同,应办理。个人信用手册 进行备案管理、在建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窗口对其注册建造师有效证件原件实行统一保管、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备案登记表,后应将复印件张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三条。市建筑管理局应建立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和项目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企业和项目执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维权、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情况及时在,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进行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记录汇总情况。市住建委将定期统一公布,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变更资质信息.法人代表 在蚌行政负责人,在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统计、人员,在蚌固定办公场所.在蚌固定电话等一般信息,应在实际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第十五条。企业应在蚌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 落实专人受理和处理企业在蚌工程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公布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第十六条。企业应实行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五清,管理制度 即.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 工资发放记录清 进出项目时间清。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封闭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企业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落实专、兼 职人员负责企业及在蚌工地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建立企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档案.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和分校.并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对农民工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十条。企业应积极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应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税费,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向注册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对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建筑管理局应加强对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实行备案动态监督考核工作。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动态考核结果由市住建委确认后公布、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进蚌备案证有效期顺延1年 基本合格,的企业进蚌备案证有效期顺延6个月,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蚌备案资格、自结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蚌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业备案延续考核每年进行1次.在第一季度完成,备案延续考核的主要内容、在蚌是否存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农民工维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凡,备案登记表,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在蚌埠市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在窗口重新申请办理。第二十六条.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应向市建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在建管之窗网站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 公告期30日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再给予办理离蚌手续,并收回 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备案延续考核或未办理离蚌手续自行离开的企业 其、备案登记表 到期后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取消在皖备案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进蚌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 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备案登记表 3、6个月的处罚,第三十条。提供伪造和弄虚作假证书.件 的。1年内不再办理该企业进蚌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蚌埠建筑市场 2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一,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 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所列等级事故的,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五,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被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登记表.后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第三十三条 外地进蚌的工程设计企业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四条,交通、水利等项目按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商市招标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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