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 将未经沉淀的基建泥浆 灰浆和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四.将生活。建筑垃圾、饮食业油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它有碍管道安全和畅通的物品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自建排水设施,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建设的,二。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 污水混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或者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任意排放的、四 未经批准,建设工程施工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 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五.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按国家 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局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疏通 维修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 造成渍水 污水漫溢,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违法审批或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