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堵塞、占压 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将未经沉淀的基建泥浆、灰浆和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四。将生活,建筑垃圾,饮食业油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它有碍管道安全和畅通的物品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自建排水设施.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建设的,二 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或者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任意排放的,四,未经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五、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按国家。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市建设局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 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违法审批或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