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 擅自堵塞 占压 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将未经沉淀的基建泥浆。灰浆和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四。将生活,建筑垃圾。饮食业油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它有碍管道安全和畅通的物品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自建排水设施、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建设的、二、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 污水混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或者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任意排放的 四 未经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五.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按国家。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局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 污水漫溢,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 依法赔偿、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