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将未经沉淀的基建泥浆。灰浆和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四。将生活.建筑垃圾.饮食业油烟、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及其它有碍管道安全和畅通的物品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自建排水设施。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建设的 二。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 进行雨 污水混排的。三,未经批准 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或者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 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任意排放的,四,未经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 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 五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按国家,省 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市建设局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 依法赔偿,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