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将未经沉淀的基建泥浆,灰浆和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四,将生活.建筑垃圾 饮食业油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它有碍管道安全和畅通的物品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自建排水设施,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建设的.二,在已经实行雨 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上连接管道排水,或者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不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任意排放的、四,未经批准。建设工程施工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五,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按国家,省,市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局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违法审批或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