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会同计划 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建设的需要。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统筹划定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其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尚未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 应当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八条。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第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其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并依法实行招投标,承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建设局应当对排水工程规划落实情况和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