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三,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四、产权不明或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建设局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划分以交接井为界,无交接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具体分界线由市建设局认定 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排水设施养护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之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渍水,管道破裂等事故时,养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 发生坍塌,有毒物质泄漏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公安,环保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建设局应当指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抢修,其费用由养护单位承担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不得阻扰 排水设施抢修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他人财产损失,第二十三条、抢修排水设施或特殊维护作业时、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 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定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业绩和社会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先还建后拆迁。还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在排水干线管道。明渠,排水泵站周边3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建设局和养护单位共同制定可靠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