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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吉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统一协调需住房人群的政策界限和政策衔接、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县发改委会同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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