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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含3人 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二 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 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 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合作建房情况 四 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向社会公示,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三 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 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 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由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公示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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