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 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 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 二,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 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 集资房.合作建房情况。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向社会公示 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三,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 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 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超面积差价由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公示,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