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 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 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 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二,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领取申请表 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房 合作建房情况.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向社会公示,六 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 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三、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 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 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由各市 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公示,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