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 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 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二,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领取申请表.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合作建房情况。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向社会公示 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三、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由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公示,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