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四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五,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 二、家庭人员为4人 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合作建房情况。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 向社会公示、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三 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超面积差价由各市 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公示,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 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