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含拆迁户、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四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二。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 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三。到房改管理部门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合作建房情况,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五,向社会公示、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三。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或合作建房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 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投诉的 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 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核准面积。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由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报政府审批 公示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统一交财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