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一、开发企业持项目申请文件、总体方案。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初审后。将成熟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二。市政府同意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下发批复 开发企业持批复到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三、开发企业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表。由市发改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下达建设与投资计划、四、凭立项,计划等批文到市规划部门办理报建联审手续.第十三条.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按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在规划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项目按上述程序申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县 市参照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住户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中套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依据、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保修期后的维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