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由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组成 具体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 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 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 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 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第八条规定计收 二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 利润。按照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后、须通过报刊,电视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