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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市 县,市.区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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