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 市 区 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 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十条,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 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二条.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市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 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 第十五条,市 县.市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同时书面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 并向社会公告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市 县,市 区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十八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