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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并在下列区域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一、市,县,市 区.范围内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二,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等园区、三 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市、县、市 区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公布和管理,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向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及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必备内容,施工图审查结果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开展村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村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向村民免费提供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服务。城乡建设.地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的培训.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危旧房改造工程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第三十条.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后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构 筑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第三十一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 大型文体活动场馆、高层建筑等建,构,筑物进行震害预测.建立健全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第三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建,构,筑物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措施.提高建.构,筑物的防震抗震能力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科协,科技等组织和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第三十四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地震监测台站 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活动中心.地震科普专业展馆、科技馆。学校等场所,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配备流动宣传设备。地震,教育,民政。安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安全学校,社区,企业建设活动,第三十五条,鼓励每个家庭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 饮用水 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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