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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事迹突出的。三,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四,在供水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六,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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