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 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四 在供水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 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六,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