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 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四。在供水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六.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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