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 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四。在供水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六。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