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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事迹突出的.三。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四。在供水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 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六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污染供水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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