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 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 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 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总水表时。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九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进户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进户总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并应接受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进户总水表和表井用户有责任进行维护管理。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者影响抄录水表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取水、不得采取技术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供水管径最大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水费,损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建加压设备 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并通过贮水设备供水。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停止抽水、拆除抽水设备、并按水泵额定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装泵期间的水费。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水的 须报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共同管理.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消防部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消火栓后。应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通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 户用无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安装、加封铅印.并按季收取消防准备费 用户如遇火警启用后.须在两日内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非因消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按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第三十六条.新建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