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 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 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总水表时.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九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 进户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并应接受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进户总水表和表井用户有责任进行维护管理,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者影响抄录水表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取水、不得采取技术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供水管径最大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水费,损坏供水设施 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建加压设备、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并通过贮水设备供水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停止抽水、拆除抽水设备,并按水泵额定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装泵期间的水费,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水的 须报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共同管理。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消防部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消火栓后。应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通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户用无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安装,加封铅印.并按季收取消防准备费、用户如遇火警启用后.须在两日内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非因消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按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第三十六条。新建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