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厂,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闸门 消火栓、空气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总水表时。须事前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 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 进户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并应接受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进户总水表和表井用户有责任进行维护管理.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者影响抄录水表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取水。不得采取技术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供水管径最大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水费.损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新建加压设备.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并通过贮水设备供水.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责令停止抽水 拆除抽水设备,并按水泵额定流量标准的三倍计收装泵期间的水费.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不得擅自转供水.确需转供水的.须报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共同管理、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消防部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消火栓后,应按月将启用位置 用水时间.用水量通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户用无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安装。加封铅印,并按季收取消防准备费、用户如遇火警启用后、须在两日内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非因消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对违反者 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按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 第三十六条、新建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