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 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 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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