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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供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水利 环保。卫生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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