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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供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处罚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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