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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 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供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处罚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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