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供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水利 环保 卫生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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