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供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供水设施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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