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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水水源利用与保护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水利、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 挖沙,取土.采掘,挖窑,墓葬。四.设置码头。停靠船只.清洗车船、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第九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 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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