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水水源利用与保护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 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水利.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挖沙。取土,采掘,挖窑.墓葬、四。设置码头 停靠船只,清洗车船 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第九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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