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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水源利用与保护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水利 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挖沙,取土。采掘 挖窑、墓葬。四,设置码头,停靠船只、清洗车船.堆放物品 五,游泳、垂钓 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六 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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