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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 办法,等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规划.水利,环保.房产,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以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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