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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 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 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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