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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