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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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