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城市供水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未经资质审查和资质审查不合格的 超越资质审查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城市供水的,二.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千元至5千元罚款,二 擅自开闭阀门,改动 拆卸水表。破坏水表铅封的处以1千元至5千元罚款.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千元至5千元罚款。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 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七。擅自动用 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八 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九,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外。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Page 十.盗用或转供 转售城市供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一、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二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三.违反本细则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第,七 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第四十二条、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它原因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收购城市供水设施的,二,破坏城市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对使用暴力妨碍,阻挠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