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 环保 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 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 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 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采掘、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 四,设置码头 清洗车船,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 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 第十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 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