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 水利、环保 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 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 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 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采掘 挖窑,挖沙取土 建设墓葬 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五 游泳.垂钓,捕鱼.炸鱼 养殖,狩猎、放牧、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 第十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 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 卫生部制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 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