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 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 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采掘 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 狩猎,放牧、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第十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