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 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 采掘,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 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 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捕鱼 炸鱼.养殖,狩猎,放牧 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第十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 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