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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 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采掘 挖窑.挖沙取土、建设墓葬,四、设置码头,清洗车船,堆放物品 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狩猎,放牧、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第十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 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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