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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规划。水利 环保 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将对现有的取水井分期分批依法取缔.第七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要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 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 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沿岸、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30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50米以内、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二.建造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采掘 挖窑 挖沙取土,建设墓葬,四.设置码头 清洗车船,堆放物品,五.游泳、垂钓.捕鱼,炸鱼.养殖 狩猎.放牧,六。其它污染水源水质行为,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擅自凿井取水.确需凿井取水的.必须分别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审批.其水质要符合建设部,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停止该单位自来水的供给.现有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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