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干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二。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自费安装者负责。三.单位的专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四,凡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自街路输。配.水管网干线接出的入户线,因漏水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接出单位或个人负责,五,用户的水表必须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检定费由用户负责、六.因用户水管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工料费由用户负责 七。公用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及自备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第十七条.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供水,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然性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停水。使用户遭受损失时。供水部门不予负责。但应积极抢修。尽快恢复供水.第十八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施工 后补办占道。挖道等手续.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供水部门,保证抢修及时进行。第十九条。城市供水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对漏水的供水设施及时维修.对因不及时修理造成的漏失水量.由产权单位按水量的2倍缴纳水费。对超过使用年限腐蚀严重的管道,供水部门有权封闭,令其更新、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或改动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供水管网上的阀门.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 并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城市供水部门在保证投资者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管道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郊区两侧各20米,之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已占.压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遇有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时 应无条件移动或拆除,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8米以内严禁设置化粪池、污水井 沉淀池等有污染的设施。城市供水管道的垂直地面上及两侧妨碍维修的范围内禁止埋设线杆,植树,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 需要加压或者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设置中间水池 实行间接抽水加压,第二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其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准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用户名称变更的.必须到城市供水部门办理手续。用户的管道未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拆除,经批准后报停的用户方可对其管道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六条。公用水站的房屋。管道等设施 未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改建 出租 转让或拆除,第二十七条,城市的消防上水鹤,消火栓。只用于扑救火灾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