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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安装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新建 改造,扩建供水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并在开工前将施工图纸交供水部门审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供水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新安装的供水设施,要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对用水不能间断或高层建筑需要二次加压的用户。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自行设置储水,加压设施 保证用水.第十四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采用节水型设备和符合质量要求 使用年限长的材料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材料。第十五条 未安装水表的用户.按要求由产权单位及个人投资设表、由计量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校验、安装,水表要按城市供水部门审定同意的图纸进行安装。不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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