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绿地,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 5米。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二分之一。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三,车站 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当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 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 5米,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照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当低于30。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 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应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 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 学校,医院,疗养院 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 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七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第八十四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 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