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绿地。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二分之一,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三、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当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 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的规定执行、二 居住区内绿地、按照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当低于30、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应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 人.并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 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 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 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第八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