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二分之一、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三,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当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 载货汽车为4、5米.五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二 居住区内绿地、按照相应规模配置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当低于30 旧区改建不低于25、四、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 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应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并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设施 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0 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第八十四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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