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当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 间距.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应当设置电梯 一,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二.底层作为商业,架空层,贮存空间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 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二、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但是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 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 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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