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当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 应当设置电梯.一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二,底层作为商业 架空层 贮存空间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二,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 可以不设电梯 但是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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