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当服从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应当设置电梯。一、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二.底层作为商业 架空层 贮存空间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 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 二、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但是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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