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指标设置。一。公共厕所.1 旧城区居住小区按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 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2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设置间距为300米,3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等商业金融业集中区按11座 平方公里设置 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4 人流稀疏区域按4座 平方公里设置 每座建筑面积50 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米 5,主干路,次干路、有铺路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6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 120平方米 7 沿河绿带中公厕按5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道 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 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设置一处、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1 小型转运站按2 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当按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 压缩 设备应当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 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6,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当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当按照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适当组合。四 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控制表,规定的指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当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设于建筑物底层或者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四、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 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87,等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在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第五十八条。新建 改建城镇居民楼房 住宅区、应当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等作为居民楼房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设计内容。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第五十九条,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 以下,最小纵坡应当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 并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三 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当设有保证安全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得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 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 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 2米 七、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 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的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当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 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三条的为公交枢纽站 二 公交首末站设置的位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 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三、居住区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标准,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户.16000户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者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四、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五.换乘枢纽,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可设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内、但需满足公交换乘枢纽技术规定要求,公交换乘枢纽建筑面积和设置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 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 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照。停车泊位指标表 的规定执行.二 停车场。库 应当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 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右转出入车道.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远、与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条件限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应当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并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以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 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 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 101 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 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三个以上出入口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六,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满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交通 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 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二。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三,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四、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五.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经交通影响评价,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立体人行设施。一 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 可以每隔400 800米设一座.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者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的。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当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 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三 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当严格限制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并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 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并且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四,城市建成区内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当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者安全保护措施.五 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米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六十七条.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一。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无缝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中应当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建成后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验收或者备案,建设项目配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按照、谁建谁管、原则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节.电力设施。第六十八条。高压走廊按下列规定布置。一,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二、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暗敷 第六十九条.架空线路按下列规定布置,一,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当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穿越。二 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高压走廊应当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 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电力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因条件限制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论证,确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架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二。设置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人行道上已经设置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规范埋设、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第七十一条,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架空线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75米。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七十二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当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城市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 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七十四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当作竣工测量 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开挖道路.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七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等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第七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 用地范围等,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经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第七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 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交通。消防,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四,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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