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庄规划区技术规定第五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并考虑文化遗产现状,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鼓励集中布局。优先保证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批准每户住宅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增城.从化区范围内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户均总用地按照非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住宅的具体要求确定.宅前绿地,户间退让用地均包含在户均总用地内、在允许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在每户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的前提下。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节余用地优先安排村公共服务设施后。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第五十四条.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技术标准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建筑间距按照附表六执行。非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二、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三、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 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四.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五.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