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 遵循前瞻性 科学性 可实施性 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 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 林业 能源 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 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一、紫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 红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 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八条 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 保护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 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