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察与测绘第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广州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广州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本市城乡规划测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厘米,千米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二。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三,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 汇交,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 2000.1,5000、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 建立数字地形图库、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 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 5000,地形图、并且每3年更新1次.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2000地形图、并且每3年更新1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并且每年更新1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 并且每2年更新1次。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址点测量 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