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景观与环境,5。1。城市景观规划。5。1.1.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加强城市设计,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 城市的轮廓线 制高点 城市标志物。重要城市雕塑设置地和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以及重要的,有特色的非物质风貌要素。5.1,2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为制定详细规划,规划实施管理等提供指导,城市的其他地区。也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在提供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把关,5、1。3,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 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外。应体现时代的特征 5,1.4、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结合物质景观统筹安排非物质风貌要素的载体与保护。5 2,住宅建筑景观,5。2。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5。2,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 色彩宜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还应注重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5.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应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5。2,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妨碍城市景观.5 3,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1、沿城市道路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同时,应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结合交通 绿化和人流集散特点。适当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5、3。2.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应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 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电房。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建筑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5.3,3。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 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 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5.3、4.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实体围墙的,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 2米 5.4.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修 5。4 1、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5、4。2。沿城市道路最大悬挑宽度应不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 3,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5 4 3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5.4 4。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5,5,1 设置城市雕塑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雕塑选址应方便公众观赏 摄像。不影响城市交通。5.5.2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结合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考虑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5 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5、6 1,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符合建筑物交通 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市.县,市、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允许设置区域和限制。禁止设置区域.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分区分类布局原则。设置形式.技术规格以及景观。安全等要求 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5,6.3、沿道路布置的广告 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设置点具体确定,5 6 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5 6 5,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并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5,6,6、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办公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6、7.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设施,5.6 8 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设施,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设施。5。6、9,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5.6、10,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栏杆 座椅 报亭.垃圾桶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