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附 则,7 1,市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管理.由市,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定,7,2.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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