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6.1 城市空域保护、6,1 1、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 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6,1,2。编制城市、县总体规划应包含空域保护的相关内容,编制涉及有净空保护要求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建筑高度,空中通道及其他空域保护和控制要求、6,1.3,有防止电磁波干扰需求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6。1。4。对于有微波通道保护需求的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 提出空域保护要求,6、1。5,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6.1、6.航空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提出保护要求,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纳入城乡规划、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的净空保护要求、6 2 地下空间利用,6 2 1。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应当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深化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开发利用的空间范围.布局结构 重要出入口和开发强度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6、2,2,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地上交通.管网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地下文物保护的要求,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6 2.3,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 综合防灾设施等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控制。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预控。轨道交通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6,2,4.地下城市交通 输油.气,管道,危险品仓库等地下设施及周边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6,2,5.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 排水和隐蔽伪装 6、2.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 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6,2.7。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用地应考虑人流集散,6 2 8、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县、市,对于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应制定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