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不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 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违背造林技术规程。粗植滥造.达不到国家规定造林成活率标准,造成人力 财力。物力损失的 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拒不防治或因预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鼠害蔓延的。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以外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内擅自修剪.砍伐,损坏树木、侵占绿地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建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